淄博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發表時間:2009-11-24 文章來源: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外的投資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發展產業目錄并且流轉稅和所得稅留成部分屬地方財政收入的獨立核算企業,以及投資建設的地方基礎設施、農業和社會事業項目。
第三條財政扶持政策
(一)在國家、省批準的經濟開發區內建設的外來投資在5000萬元(按外來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計算,境外投資額按即時匯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辦工業企業,按照下列條款享受財政獎勵資金,并作為本企業節能減排、科研開發、技術改造資金使用:
1、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外來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外來投資在5000萬元—1億元的,按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內,符合國家頒布的最新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或外來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外來投資在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后兩年按50%給予獎勵。
(二)新辦服務業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外來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內,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后兩年按50%給予獎勵。
2、投資技術研發、創意產業等服務業態的,不受投資規模限制,享受以上規定的政策優惠。
(三)投資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區縣政府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按上繳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股權并購和上市融資。以股權并購方式投資現有企業、且實際到位外來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扣除原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按新增稅收部分享受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優惠政策,F有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淄政發[2007]20號)執行。
第四條土地供應政策
(一)外來投資項目需新征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調配,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土地出讓年限可以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使用期滿后,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優先續期。
(二)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資項目,如原存量土地屬行政劃撥,在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按照規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五條收費政策
(一)外來投資新建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時,在我市辦理各種證照除收取工本費和代國家、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費。
(二)對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國家、省有明確規定和我市有特殊規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條
戶籍政策
(一)投資5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本人及直系親屬可在城區或城鎮落戶。
(二)外來投資企業聘用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
第七條
其他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子女入學和我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標準收費,外籍學生可選擇經省教育廳審核確定的有接受外籍學生資格的學校入學。
(二)外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運輸、通訊條件等,有關部門優先安排,收費標準按本地企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
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政策。
第九條
優惠政策的兌現,由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認定后提出意見,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負責辦理。
第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二)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評不達標的;
(三)有其他違反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一條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淄政發[2004]19號)同時廢止。
淄博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
(淄政發〔2004〕20號)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招商引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對象是指從市外為我市引進項目和資金的市內外自然人、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為引薦人)。
第三條
獎勵范圍:
(一)引薦人從市外引進的,符合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流轉稅和所得稅留成部分屬地方財政收入的獨立核算企業,以及投資建設的地方基礎設施、農業和社會事業項目,并且外來投資超過500萬元的(按外來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計算,下同);
(二)引薦人從境外引進投資的(按外資形成的固定資產計算,下同)。
第四條
獎勵原則:
(一)對引進項目、資金的引薦人,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政府或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給予一次性資金或實物獎勵;
(二)引進獨資項目的,由同級財政出資獎勵;引進合資、合作項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資獎勵;
(三)給予引薦人的獎勵資金,屬企業單位的可以列支生產成本,屬事業單位的可以列支事業費或收入提成。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引進外來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或引進境外資金的,按照外來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0.5%—1%給予獎勵。
(二)引進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項目,或對地方經濟結構優化拉動作用大的項目,或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或增加較多就業崗位的項目,可以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高的獎勵。
第六條
引進項目建成投產或營業后,按照項目的管理權限,由引薦人向市或區縣招商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引薦人身份證明、固定資產所有權及價值證明,合資、合作項目提供合資、合作合同書(章程),高新技術項目還需提供國家或省科技部門的鑒定證書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市或區縣招商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并經市或區縣政府批準后,獎勵資金和實物由同級財政和受益單位在3個月之內兌現。
第七條
按本辦法獎勵的資金或實物,由受獎勵的引薦人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的,由招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全部獎金,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淄政發[2001]66號)同時廢止。
投資重點
1、建設三大產業基地
以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節能材料等為重點的新材料產業化基地。
以精細化工、現代醫藥、機電裝備、高檔建材和紡織服裝等為重點的先進制造業基地。
以物流企業和物流園區為載體的區域性現代物流集散基地。
2、產業調整方向
加快發展新材料、化工、醫藥三大優勢產業。
改造提升機械、冶金、建材、紡織服裝四大傳統產業。
3、行業發展重點
工業
新材料:發展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節能材料等。
化學工業:擴大乙烯等基本有機原料生產規模,發展三大合成材料、苯酐、增塑劑、環氧丙烷、聚醚、氟化學品、氯堿等主導產品。發揮原材料優勢,發展精細化工、化工深加工產品。
醫藥工業:發展化學新藥、生物醫藥、現代中藥、新技術醫療設備和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等。
機械工業:發展大容量高防護電機,大型專用泵類產品,輕型載貨汽車、特種車及汽車零配件,水泥機械、造紙機械、玻璃機械、農業機械、環保設備等。
建材工業:發展日產4000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高檔建筑陶瓷產品,高檔玻璃及深加工產品,新型建材等。
紡織服裝工業:發展化學纖維原料,高檔色織布及服裝,高附加值新型牛仔布及服裝,家用紡織品,針織布及服裝,新型真絲制品等。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新型電子類整機、新型電子元器件,各類分析、檢測儀器,高性能電池、視頻及網絡用相關產品,軟件業等。
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生物農藥,生物藥品,黃原膠、生物素、氨基酸、核苷酸等生物工程制品。
環保及綜合利用:發展煤矸石利用產品、粉煤灰利用產品、污水處理設備、消煙脫硫除塵設備等。
農業
農產品基地建設。
特色農產品加工生產和產業化經營。
服務業
商貿流通業:加強中心城區商業設施建設,發展大型現代化專業批發市場,引進國內外大型連鎖企業。建設大型綜合物流產業帶、陶瓷物流基地、化工塑料專業物流園區和現代醫藥物流園區。
旅游業:開發齊文化、聊齋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建設南部生態旅游區、沿黃觀光旅游和水鄉特色的民俗風情旅游區。
其他服務業:加快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設施建設,發展社區服務業、房地產、金融、保險、信息、中介等服務業。
城市基礎設施
淄博新區建設:在中心城區張店西部,規劃建設52平方公里的淄博新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活居住區、商務區開發建設。
中心城區老城區改造:實施老城區內企業的搬遷改造,重點區域和地段的功能轉換和改造建設。
周邊城區的改造與建設。
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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